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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誥(臨時憲法第40及41條之修訂)

黃名帝國
內閣制誥
敢言善論,理想無限
檔案編號:WMCG/2009/059
根據《黃名帝國臨時憲法》第十章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現修訂相關憲法的第七章第四十及四十一條之條文。
原文:第四十條 本國之外交權力,一切交由外務府執行,向內閣總理大臣負責。
第卌一條 外務府須定期巡察邦交情況及各本國屬下論壇之外務情況。
現修訂為:第四十條 本國之外交權力,一切交由外務署執行,向內閣總理大臣負責。
第卌一條 外務署須定期巡察邦交情況及各本國屬下論壇之外務情況。
即時生效,以茲告示。

首相 敬親王
李迎希 代行
保永己丑元年十月初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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