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文化和傳媒大臣小欣子:
黃名帝國電臺的財政事務由2010年1月份開始會獨立處理,不再歸入國庫財務報告,因此現就有關事務訂立一些規則予各位明悉。
一.內閣國庫及光華社發展基金會在每年度各自撥出港幣600元,合共1200元作為電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行常經費。
二.所有事工在電臺之工作只屬於義務性質,電臺只可以每月的提供交通津貼,其上限不能超過港幣200元正。
三.所有事工可以獲得年度內一次性的醫療津貼,上限為港幣300元正。
四.購買任何物品,超過港幣50元正者,必須有收據為證明,才可支付相關費用,否則,必須得到臺長及文化及傳媒大臣加簽酌情申請才可支付。
五.電臺流動廣播的交通津貼,不在第二款之限,但必須保留當天出勤支出的一切單據、交通津貼申請,並對當天的出勤提交詳細的報告。
六.若申請支出款項,超過港幣500元正者,須提交予內閣撥款審批及支付。
七.若電臺年度內超支,內閣會有該年度的9月份後再撥款港幣800元為上限,予電臺使用。
八.若電臺年度有盈餘,則可調動至下年度使用。
九.文化和廣播署之支出,須向內閣申請,與電臺財政無關。
十.電臺臺長會每月或隔月提交一次財務報告,予文化和廣播署審核及加簽。
內閣首相府示
保永己丑元年十一月廿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