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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政院籌備委員會條例》

《國政院籌備委員會條例》

一. 總綱
1.本例為《國政院籌備委員會條例》,對國政院籌備委員會之組織、架構、人事委任、權限及工作性質作規範及詮釋。
2.本例根據內閣制誥WMCG/2009/063之命令臨時頒佈為有效力之法例。

二. 組織
a.性質
3.國政院籌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為內閣咨詢機構,向內閣負責。
4.委員會一切之議決,不能直接頒佈為法例或政令,必須匯報予內閣,由內閣作最終決定。內閣有否決委員會之建議的權力。
5.委員會必須服從內閣的指引及提案作研究,成員間的動議得到內閣接納者,可以於委員會內啟動工作。

b.架構及任期
i人數
6.委員會人數上限不多於12人,下限不少於4人,由內閣視乎實際情況決定委任的人數。
7.委員會內由官守及非官守委員組成。另設主席之位,由眾委員選出。
8.官守委員的人數上限不多於2人,非官守委員下限不能夠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三十。總人數包括主席及官守委員。委員人數如未能達到極例之規定,內閣必須邀請新成員填補,才可以啟動委員會的所有工作。
ii期限
9.所有委員無限定任期期限,加入者必須由內閣委任,而退出者則可自行決定,並向內閣提交請辭公文便可。
iii工作崗位之職責
10.官守委員:代表內閣,向委員會提案,有會議投票權,但沒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不能擔任主席之職。
11.非官守委員:由不同界別人士組成,負責委員會內的日常事務,有會議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擔任主席之權利。
12.主席:由委員選出。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主持會議、立議事規則、將議案結果向內閣匯報及對未議決或爭拗之提案作報告及最終裁決。
iv委員會整體工作
13.委員會為黃名帝國的「司法系統」、「第一屆國政院組織」及草擬「《國政院組織條例》」進行研究工作,並對黃名帝國論壇未來發展作規劃建議。

三.權限
14.所有委員不屬於黃名帝國的政府架構之內,沒有代理國政院的權力,亦不可干擾國家現行運作中的事務。
15.全體委員有發放消息之自由,包括交代會議進程或個人觀點。內閣應就委員會的會議與委員會主席商討規則的訂立,及提高委員會的透明度。
16.所有委員,不得在委員會內討論其他虛國或稱帝制論壇之事宜,亦不得對外交事宜作任何的動議。

四.對外責任
17.委員會有責任對黃名帝國國民,就有關於國政院的性質和工作提供資訊及教育。
18.所有委員有在外任職之自由。
19.委員會之主席及委員在未有內閣的許可,不得利用委員會之名義或身份對外處理國家事務或訪問,但委員會可就委員會之事務向傳媒機構發放消息。

五.司法問題
20.委員違反本例,一律會處以取消委員資格。
21.委員在外違法,或觸犯黃名帝國法例而進入司法程序,一律以第20條之規定懲處。
22.委員在外違法,與委員會無關,亦與黃名帝國無關。
23.本條例由內閣制誥頒佈修訂。

內閣(首相府)
保永己丑元年十一月十三日
20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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