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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名帝國臨時憲法》

黃名帝國臨時憲法

保永己丑元年九月十五日
2009年11月1日執行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黃名帝國(下稱本國)國家體制源於黃名人民帝國君主制度,承於黃名帝國君主立憲政府虛擬政體。
第二條  本國憲法只適用於黃名帝國論壇及屬下各地方論壇,非本國地區一律沒有規管權利。
第三條  本國論壇及屬下各地方論壇屬全國國民所有。
第四條  凡具有黃名帝國國籍者,即為黃名帝國國民。全體國民一律享有平等。
第五條  本國國民必須尊重國家體制之完整與君主的神聖權威及元首地位。
第六條  不論男女、民族、宗教、人種及精神在本國一律平等。

第二章 國民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本國國民,都能享有本國提供之公共服務、福利及法律的保障,一律平等。
第八條  本國國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之權利。
第九條  本國國民享有基本人權保障之權利,國民之自由乃不可侵犯。行政當局不能在無理下禁錮、非法逮捕、拘留、訊問或施行酷刑,剝奪國民生命等行為。
第十條  本國國民享有創作,選擇職業,離國及婚姻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本國國民享有成為公共服務人員、請願、訴願、訴訟和參政之權利,除非遭剝奪公權懲處。
第十二條 本國國民有避免於黃名帝國論壇及屬下各地方論壇中發表違反現實主權國家法律的言論之義務。
第十三條 本國國民於黃名帝國論壇及屬下各地方論壇所發表之行為及言論,一律與本國官方立場及責任無關。
第十四條 本國國民所享有之國民權利,與現實主權國家之法律牴觸者、或涉嫌違反主權國家之法律,經當地法定執法部門起訴和要求,本國將依照當地司法程序與當局合作,提供所要求之一切資料作調查用。
第十五條 本國國民行使憲定國民權利除維護本國皇室政權、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不得以法令限制之。
第十六條 國民尊重他人基本國民權利之義務,一概有恪守憲法與法律暨本國行政法令之絕對責任。

第三章 國家象徵

第十七條 本國國旗賜名「黃龍旗」。國旗以黃色作背景,置中設有垂直的交叉交叉十字圖案,是為公則徽號,左右兩方紅龍各一,互相對峙。旗下方立「黃名帝國」是本國法定國號。
第十八條 本國國徽名「八角公則徽號」,是由兩個大小八角形組成。置中立晚藍色公則徽號,寓意「保存中國傳統的國家」,而公則徽號之左右立垂直櫻槍,互相交叉的左櫻槍右紅旗,寓意以革命換取進步。公則徽號上方立書,書內寫上「人民」二字,以紀念開國國號「黃名人民帝國」及紀念周仲謙丞相。書本為黃色,寓意政府前途光明。兩個八角形之間之空位,北方立「WME」英文三字,代表政府英文簡稱。而本國英文全名為「THE WONG MING EMPIRE」。南方立「九五.八.廿六」是本國的立國日期。東西方各立三個「米」字。四條斜邊分別以橙、黃、藍、棕四色及紋龍作圖案,寓意四夷臣服。
第十九條 國歌為《太平春景》,等同國家主權神聖。任何人不得更改國歌歌詞。亦禁止對國歌作出侮辱性批評。歌詞如下:殘陽照,冬日耀,凱歌怒如潮;柳飄搖,水迢迢,舞影遍田寮。春霧朦朧下雨垂,日暖朝暘曉;秋葉紛飛冬雪來,天冷不寂寥。我們的傲,黃名這家,國昌漸豐饒;齊來共舞,一同唱歌,晴下相歡笑。
蒼天高,海滔滔,神憲佑我朝;春風早,霜雪消,頌歌直上雲霄。我們為國家向天禱,希望黃名豐饒;放聲高歌舞動笙簫,祝福黃名壽高。為皇驕傲,為國效勞,一起去營造;蒼天恩澤,四海知曉,永護黃名皇朝。
第二十條 本國國花為玉蓮花,寓意堅強、勇敢;國色為映日紅(橙紅色),寓意臣民要有熱熾和熱誠的心創造美好將來。國寶為貓,寓意機智勇敢。國術為解夢。國訓為「勤政由心,用法由人;唯獨治民,順逆由天」,寓意君主用心治國,人民忠於國家。
第廿一條 君主亦是國家象徵。君主亦要根據本憲履行外訪,接見、任免官員及處理王公等事務。
第廿二條 所有國家象徵均是本國國體的代表,任何本國國民及非本國國民都不可公然挑釁本國國家主權象徵或漠視本憲及對以上國家象徵進行蓄意破壞的行動。

第四章 中央朝廷

第廿三條 本國奉行君主立憲體制,由內閣總理大臣代理君主管治及執行本國政務。
第廿四條 本國行政體制奉行責任內閣,由內閣總理大臣組織閣員執行全國政務。
第廿五條 本國內閣組織包括:內閣辦公室、內政署、財政署、中央論壇事務署、文化和廣播署、刑務署、工務和商事署、知識產權署、府務署及康樂和福利署。
第廿六條 本國內閣職權依照現行之規定,執行該有職權,其開會公務地點為本國所在地。
第廿七條 本國之皇室及貴族之事務,由司憲院、王族及旗制事務府共同執行。
第廿八條 本憲賦權予《皇室典範》予本國內閣、司憲院及王族事務府依法執行。
第廿九條 本國中央官員遵照本國官員及授勳制度履行職務。

第五章 內閣總理大臣

第三十條 內閣總理大臣為代理本國君主執掌全國政務,為國家領導者之一。
第卅一條 內閣總理大臣要依法組織責任內閣行使政權,以三年為一屆作期限,由君主委任,直至本國之憲政發展進程,有國會權力機關成立之體制,內閣總理大臣則改由國會權力機關選舉產生。
第卅二條 內閣總理大臣須向本國君主、國民及國會權力機關負責。
第卅三條 內閣所有政務,必須由內閣總理大臣發出制誥公佈執行。在國會權力機關生效之後,內閣所有政務須先得到國會權力機關之同意,再由內閣總理大臣發出制誥方為有效。

第六章  地方行政

第卅四條  本憲列明之「地方」名義者,泛指本國地方分區、屬下之地方府尹論壇及代表處論壇。相關名義之官員,泛稱為「地方官員」。
第卅五條 地方官員享有民政、官員任命、財務自治權利,但外務權力則由本國中央所有。
第卅六條  地方官員不得干涉非自己管轄區域。
第卅七條  地方官員依照本憲之規定,可於執行區域裡規劃版規,但不得與本憲或本國之律法相抵觸。
第卅八條  地方官員可在執行區域進行版務工作及審理國民在區內之申訴。若有重大違規,則提報由刑務署作晉級處理。
第卅九條  地方官員需在管轄期間,盡力提升執行區域的人氣及帖流。

第七章 外交

第四十條 本國之外交權力,一切交由外務署執行,向內閣總理大臣負責。
第卌一條 外務署須定期巡察邦交情況及各本國屬下論壇之外務情況。

第八章 司法體制

第卌二條 立法權力在國會權力機關尚未組織成立以前,由中央論壇事務署直接草擬,由內閣總理大臣依法頒佈執行。
第卌三條 執法及提刑審訊權力由刑務署負責,立中央裁判法院。而各地方法院之執法管理權,則由各地方負責。

第九章 國會權力機關

第卌四條 本國監察內閣及立法為國會權力機關,由君主及內閣總理大臣共同推動君主立憲制度下產生。
第卌五條 本國必須根據本憲賦予之權力,執行本國君主立憲制度之完善。
第卌六條 本憲必須在國會權力機關組織及成立以後,由國會權力機關內之議員動議及通過本憲之正式憲法地位。在國會權力機關尚未制定相關之制度或成立進程,本憲之法律效力,會由君主負責。

第十章 本憲增修

第卌七條 本憲屬於過渡權力之性質,在國會權力機關尚未啟動之前,本憲之一切修訂及執行權力歸責任內閣所有。
第卌八條 本憲條文一切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卌九條 內閣在修訂本憲後必須發出制誥方為生效。

保永己丑元年九月十三日
2009年10月30日

2009年11月24日 內閣制誥WMCG/2009/060 修訂第4章第25條

原文:第廿五條 本國內閣組織包括:吏政署、錢稅及戶口署、禮儀及法務署、商事及工務署、地方府務署、刑政署及廣播署。
修訂:第廿五條 本國內閣組織包括:內閣辦公室、內政署、財政署、中央論壇事務署、文化和廣播署、刑務署、工務和商事署、知識產權署、府務署及康樂和福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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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2日 內閣制誥WMCG/2009/059 修訂第7章第40、41條

原文:第四十條 本國之外交權力,一切交由外務府執行,向內閣總理大臣負責。
第卌一條 外務府須定期巡察邦交情況及各本國屬下論壇之外務情況。

修訂:第四十條 本國之外交權力,一切交由外務署執行,向內閣總理大臣負責。
第卌一條 外務署須定期巡察邦交情況及各本國屬下論壇之外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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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8日 內閣制誥WMCG/2009/057 修訂第8章第42條
原文:第卌二條 立法權力在國會權力機關尚未組織成立以前,由禮儀及法務署直接草擬,由內閣總理大臣依法頒佈執行。
修訂:第卌二條 立法權力在國會權力機關尚未組織成立以前,由中央論壇事務署直接草擬,由內閣總理大臣依法頒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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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5日 內閣制誥WMCG/2009/055 修訂第1章第5條
原文:第五條  本國官民,一律尊重國家體制之完整及君主的神聖權威及元首地位。
修訂:第五條 本國國民必須尊重國家體制之完整與君主的神聖權威及元首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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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5日 內閣制誥WMCG/2009/053 修訂第2章全章
原文:第七條  所有本國國民,都能享有本國的福利及法律的保障,一律平等。
第八條  黃名國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之自由,但要在非傾倒本國皇室政權的大前題下方能生效。
第九條  國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可侵犯。政府不能在無理下禁錮、非法逮捕、拘留或施行酷刑,剝奪國民生命等行為。
第十條  黃名國民享有創作,選擇職業,離國及婚姻自由。
第十一條 除非剝奪政治權利,否則本國及非本國國民均享有參政及訴訟的自由。
第十二條 本國或屬下論壇裡享有一切基本權利及自由,但不得抵觸現實主權國家之法律,如有抵觸者,受到當地執法部門之起訴,本國會依照當地司法程序,與相關人員合作和處理,被起訴者之行為及言論,一律與本國立場及責任無關。
第十三條 人民擁有檢舉不法官員之權利。

修訂:第七條  本國國民,都能享有本國提供之公共服務、福利及法律的保障,一律平等。
第八條  本國國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之權利。
第九條  本國國民享有基本人權保障之權利,國民之自由乃不可侵犯。行政當局不能在無理下禁錮、非法逮捕、拘留、訊問或施行酷刑,剝奪國民生命等行為。
第十條  本國國民享有創作,選擇職業,離國及婚姻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本國國民享有成為公共服務人員、請願、訴願、訴訟和參政之權利,除非遭剝奪公權懲處。
第十二條 本國國民有避免於黃名帝國論壇及屬下各地方論壇中發表違反現實主權國家法律的言論之義務。
第十三條 本國國民於黃名帝國論壇及屬下各地方論壇所發表之行為及言論,一律與本國官方立場及責任無關。
第十四條 本國國民所享有之國民權利,與現實主權國家之法律牴觸者、或涉嫌違反主權國家之法律,經當地法定執法部門起訴和要求,本國將依照當地司法程序與當局合作,提供所要求之一切資料作調查用。
第十五條 本國國民行使憲定國民權利除維護本國皇室政權、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不得以法令限制之。
第十六條 國民尊重他人基本國民權利之義務,一概有恪守憲法與法律暨本國行政法令之絕對責任。

第三章起原第14條之號碼更新為第17條,如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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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5日 內閣制誥WMCG/2009/052 修訂第1章第4條
原文:第四條 但凡在本國及屬下各地方論壇註冊者,均擁有本國國籍,即為黃名帝國國民。
修訂:第四條 凡具有黃名帝國國籍者,即為黃名帝國國民。全體國民一律享有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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