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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大人,

  就有關案件,我對憲法之中國民權利與義務當中,對國民的自由權利的審裁有偏差,對事件之處理手法有疏忽,但我要申明一件事,就案件,涉案國民引用「新聞自由」乃是錯誤,正確理應為「言論自由」。憲法提之「新聞自由」賦予官方或國民所建立的傳媒機構,在消息報導上不受政治力量的影響,而「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就更加廣闊。我承認,在這點,我有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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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因為迎希個人的行為,而導致國家需要動輒司法審訊∼以及因一時之意氣而對趙飛龍有不公平的對待,我對此向黃名帝國全體國民道歉,亦對於我在此次事件的失責失職向趙飛龍道歉,但我想說的是,迎希冷靜過後,知道自己錯得離譜∼不希望因我個人的問題∼而影響大家在黃名自由使用設施及分享的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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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8# 趙飛龍


    希望趙先生多點指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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