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義律 於 2009-12-30 12:37 編輯
。法院採用的審訊模式及其優劣
現時本國刑務署採用的審訊模式,乃係承襲明清朝化傳統司法制度,無專司處理檢控事務,所以容易造成司法不公的現象出現。於現代化司法當中,檢方和法院的角色分明,法院只是存在聽取雙方陳詞和證人供詞,作出中立的判斷。首項代稱為「提刑審訊」,後者則代稱為「中立審訊」。基本上,依本國論壇的需要,採用提刑審訊的司法方式,已經可令被告獲得足夠的辯護機會。況且,論壇人手尚為不足,若然要採用中立審訊的方法,將人手分配檢控、司法兩方面,可能會較為耗費人力和時間,審訊時間亦可能會因而大幅延長。在未能提供快速審訊的情況下,更可能會招致被告的名聲嚴重受損。然而採用提刑審訊模式,即司法機關置於行政機關之下,亦會較易造成「政治判決」和存在司法不公的情況。
。執法行為和司法行為的判斷
執法行為乃係行政行為,須要由得到法律授權方能進行。執法行為包括刪帖移帖等,作用為阻止犯法行為繼續進行,將疑犯提交司法機關判斷有無犯罪。但扣分的處罰行為是否屬於執法行為?此點為對執法行為和司法行為如何判斷甚具關鍵,行政處分是否合乎憲法規定的問題,實在有待商榷。
。採用中立審訊模式的操作性
若將司法機關於行政機關中分離,可能須要設立專門的職位處理司法事務;在論壇人手缺乏的情況下,要滿足多餘需要將會非常困難。而且,如何操作審訊亦是另外一個問題。司法的可能方法大體有兩種:一為利用帖子系統進行司法;二則為利用插件系統進行司法。前者和後者入稟方式實為類同,只須按照相關的格式填寫即可。採用插件系統進行司法的確能夠帶出另一種特色,而且法官只能夠被相關人員設定,非法官則不得進行違法的私刑行為。對於執行憲法,使用插件系統的方便將會大大提高。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