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趙飛龍 於 2009-12-10 21:25 編輯
首先, 在下認為的''本國國民必須尊重國家體制之完整與君主的神聖權威及元首地位''
是指蓄意君主權威的踐踏,不尊重,意圖損害其神聖不能侵犯,
不能侮辱君主,誹謗,損害君主名聲和名譽
在法律上來說,這種罪應該是要有''過錯''的,
法律上的''過錯''是指故意和過失
不過, 刑法上認為,侮辱罪是''故意犯''
在這裡,侮辱罪跟憲法上關於對君主尊重的規定應該是同種形式,同種犯罪型態的罪
即不存在''過失犯'',只有故意犯
除非是殺人罪,如謀殺君主,謀殺他人,便可以過失入罪,即過失殺人..
換言之,在這裡的,應該是''故意''入罪
趙某絕對沒有''故意'',''企圖''或''有意圖''侵犯本國君主
而且先不論是否存在故意
本案中的行為客觀上來看也不見得有損害君主的聲譽
損害行為必須是有直接的損失
可以參巧現實中有關侮辱罪及類似罪行的介定
另外,現實世界從來沒有以''觸犯憲法入罪''的
可以查相關法律理論
因為憲法是一個國家的鋼領性文件...範圍太廣
法庭可以判定某個法律''觸犯憲法'',而不可能判定一個普通人''觸犯憲法''
本國法律存在嚴重漏洞,無法可依
請政府就''君主尊嚴''的問題制定部門法或單行法,具體地指出何謂侵犯君主行為
如同基本法規定雖規定''不可顛覆國家''的內容,但
必須''制定'23條''方可針對本國人民進行告訴
沒有23條所指的''法律'',單單以基本法的不可顛覆國家,是不能判處人民有罪的
歷史上從來沒有以憲法入罪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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