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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審(趙飛龍案)

本帖最後由 義律 於 2009-12-10 20:37 編輯

本席為本案之主審法官。現根據本國臨時憲法及相關內閣制誥賦予之一切職權,開庭審理有關文帖「趙氏講壇~言鋒退位之迷 ?!」一案。

本庭受狀告指被告國民趙飛龍於本年十二月九日發表一篇主題為「趙氏講壇~言鋒退位之迷 ?!」的文帖,並被指與《黃名帝國臨時憲法》第一章第五條(本國國民必須尊重國家體制之完整與君主的神聖權威及元首地位。)有所抵觸。以及指在沒有實據引用傳聞的情況,表示我朝君主退位,被認為嚴重侵犯我朝公眾秩序。事後內閣未有經合乎憲法規定的司法程序,將有關人士帳號及通訊位址封鎖,保永皇上現發還此案重審。

本席首先傳召案件有關人士,認為本案被告有罪之 內閣總理大臣 敬親王李迎希殿下出庭詳述對本案之觀點。

法官大人,

  就有關案件,我對憲法之中國民權利與義務當中,對國民的自由權利的審裁有偏差,對事件之處理手法有疏忽,但我要申明一件事,就案件,涉案國民引用「新聞自由」乃是錯誤,正確理應為「言論自由」。憲法提之「新聞自由」賦予官方或國民所建立的傳媒機構,在消息報導上不受政治力量的影響,而「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就更加廣闊。我承認,在這點,我有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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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知悉以上供詞。現傳召被告趙飛龍出庭,允許於四十八小時內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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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趙飛龍 於 2009-12-10 21:25 編輯

首先, 在下認為的''本國國民必須尊重國家體制之完整與君主的神聖權威及元首地位''
是指蓄意君主權威的踐踏,不尊重,意圖損害其神聖不能侵犯,
不能侮辱君主,誹謗,損害君主名聲和名譽

在法律上來說,這種罪應該是要有''過錯''的,
法律上的''過錯''是指故意和過失

不過, 刑法上認為,侮辱罪是''故意犯''
在這裡,侮辱罪跟憲法上關於對君主尊重的規定應該是同種形式,同種犯罪型態的罪
即不存在''過失犯'',只有故意犯

除非是殺人罪,如謀殺君主,謀殺他人,便可以過失入罪,即過失殺人..

換言之,在這裡的,應該是''故意''入罪

趙某絕對沒有''故意'',''企圖''或''有意圖''侵犯本國君主
而且先不論是否存在故意

本案中的行為客觀上來看也不見得有損害君主的聲譽
損害行為必須是有直接的損失

可以參巧現實中有關侮辱罪及類似罪行的介定

另外,現實世界從來沒有以''觸犯憲法入罪''的
可以查相關法律理論

因為憲法是一個國家的鋼領性文件...範圍太廣
法庭可以判定某個法律''觸犯憲法'',而不可能判定一個普通人''觸犯憲法''

本國法律存在嚴重漏洞,無法可依
請政府就''君主尊嚴''的問題制定部門法或單行法,具體地指出何謂侵犯君主行為

如同基本法規定雖規定''不可顛覆國家''的內容,但
必須''制定'23條''方可針對本國人民進行告訴

沒有23條所指的''法律'',單單以基本法的不可顛覆國家,是不能判處人民有罪的
歷史上從來沒有以憲法入罪的個案..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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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知悉以上供詞。如有任何與本案相關人士希望發表供詞或觀點,請於二十四小時內發言。對於前項供詞有補充者,亦可於二十四小時內發表。於他人發表供詞、觀點或補充後,於充許發言的時間內,仍然可以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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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趙飛龍 於 2009-12-10 21:59 編輯

在下必需補充,在法律上,
凡是判處別人有罪,處罰行為都必須是''罪刑法定原則''
一般刑法典上是有規定
即使香港也有''罪刑法定原則''...

儘管無法可依,趙某承認是次事件自己需受道德上的責難
但是沒有法律上的責任

因為法律上根本沒有規定甚麼是侮辱君主

而且就''自由''而言,言論自由在下亦可以進行相關解釋
甚麼是自由 ? 自由的限度在哪裡 ?

在下是一個法律界人士,可以慢慢跟各位探討的

就道德上的責難
在下願意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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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因為迎希個人的行為,而導致國家需要動輒司法審訊∼以及因一時之意氣而對趙飛龍有不公平的對待,我對此向黃名帝國全體國民道歉,亦對於我在此次事件的失責失職向趙飛龍道歉,但我想說的是,迎希冷靜過後,知道自己錯得離譜∼不希望因我個人的問題∼而影響大家在黃名自由使用設施及分享的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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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的言論沒有禮貌,挑戰別人底線,令人反感
為此致使迎希大人在處理工作時非理性化,失去常性, 這亦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

在下是始作俑者,感到萬分抱歉
怪就怪在下口舌招尤,言語潑辣

就算在下無罪,也並非在下沒有錯,只是因為法律無法判處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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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8# 趙飛龍


    希望趙先生多點指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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