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皇室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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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inghey
時間:
2009-3-3 22:15
標題:
《皇室典範》
黃名帝國延興新朝
《皇室典範》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皇室典範》乃根據黃名帝國政體所制定的法律,規管君主及皇室事務。
第2條 黃名帝國全國國民,包括皇室成員必須維護及執行《皇室典範》的工作。
第3條 《皇室典範》會依照黃名帝國所奉行之憲法制定及執行神聖的皇室事務。
第二章 君主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 君主權責範圍
第4條.黃名帝國奉行君主立憲制,君主之權利與義務,以國會制定之《皇室典範》規範之。
第5條.君主擁有的權力包括下列各項:
i)特赦權:所有案件君主都有權行使,以及在壽辰或大婚行使;
ii)發言及監察權:根據國家政體政制之行使,內閣代理君主主持國家政務,但君主仍能對治權作出發言及監督。所有政務,君主有權向內閣提出建議,但不能代替內閣發出制誥指揮執行;
iii)委任罷免權:君主有權委任及罷免內閣首相或軍事職位,其他職位則不得干涉;
iv)王族宗親分封權:君主有權策封宗親王族,或對大臣授勳;
v)組織御林軍:君主有權處理御林軍內的一切事務,包括組織、人事委任、解散及調動。
第6條.君主有責任妥善處理皇室所有事務,亦應與皇室、王族及相關部門建立良好關係。
第二節 帝位事務
第7條.君主的廟號(帝號)必須由上任君主決定,或由親王大臣合組撰擬。君主在位期間,必須撰擬廟號,方便公文使用。
第8條.君主必須在登基前一個月擬定年號,以作為陰曆(農曆)上使用。年號亦代表君主身份及國體,但凡不祥字眼,粗俗淫穢字眼均不得加於年號之中。
第9條.君主退位時必須簽署退位詔議,一年內不得建立其他國家或到其他政府服務,但准予留在本國政府內的任何機構辦事。
第10條.當遇上緊急事故,君主可以行使「特別詔令」之法則,更改本憲內的法例而不受政體的約束。
第11條.君主犯事,必須遵照國家憲法及有關法律懲處,但罪責不得在於肉體刑罰。
第12條.君主的退位原因有以下數點,而君主本身並沒有任期期限所規範:
i)沒有履行國家責任,嚴重違反國家法律;
ii)全國國民提出對君主不信任動議而發動公投,反對票票數佔百分之五十或以上;
iii)在一年內連續三次無理下罷免內閣首相;
iv)自願性質下要求退位,並簽署退位書或有關文書,而必須在有第三者見證才許可。
v)君主在任內去世。
第13條.凡遇上君主身故或退位時,內閣會成立帝位事務委員會執掌君主承繼事務。而委員會內的人事委任,必須包括最少1位皇室成員及1位王族宗親成員。而內閣並不能直接擁立任何人士登上大寶,必須通過帝位事務委員會的共識裁決。
第14條.根據黃名帝國太祖先帝之決定,繼任者不需要依照承襲制。但凡國內公民擁有李姓身份,便成為皇位的繼承人。但皇位繼承的先後次序,是根據君主的欽定或帝位事務委員會的協定。
第15條.凡被封為「儲君」者,若君主沒有特別遺詔,儲君會成為當然君主。若君主另選新君,儲君則自動喪失承襲資格。
第三章 皇室與國家的關係
第一節 皇后與後宮事務
第16條.君主只准冊立一位皇后,後妃亦不得超過七人。因為皇后本身為一國之母,有當然的權力包括冊封皇室貴族成員,監察內閣及掌理後宮和皇家內務府各部門。後妃一律不得參與國家行政活動,亦不得私下干政。
第17條.皇后除了代表國家參與外交活動及公關活動外,亦數於本國的官員體制之一。擁有議政及當官權利,但必須先行得到君主的同意。
第18條.後妃並沒有皇室或臣民身份,亦非本憲之監管範圍,故貴妃的所有人身自由,都要以君主或皇后的決定作為依歸。
第19條.皇后被廢除或退位要符合以下條件,而皇后本身並沒有任期期限所規範:
i)沒有履行國家責任,嚴重違反國家法律;
ii)全國國民提出對君主不信任動議而發動公投下,皇后的繼承權同時得不到百份之三十的臣民的支持;
iii)企圖或意圖對君主作出不忠誠的行為;
iv)自願性質下要求退位,並得到君主簽署有關文書,而必須在有第三者見證才許可;
v)皇后於任內逝世;
vi)嚴重污損皇室的名聲。
第20條.皇后被廢除,君主有權另立新的皇后,但新皇后不得廢除前皇后轄下的皇室成員。
第二節 皇室成員
第21條.皇室之定義包括:皇后的兒女,皇上的兄弟姊妹,或君主之父系親屬。至於君主之母系親戚,皇后及貴妃之父母,親戚,則稱為族民,並不屬於本朝的臣民,除非這類人士得到黃名帝國政府的任何官職,否則本朝是沒有責任對他們作出保護或監管。
第22條.但凡族民的人士,並不納入為貴族範疇之內。
第23條.而君主親屬則有以下的封賜限制:
1)君主親姊妹,誼姊妹者,封為郡王,表系女性親屬,為格格;
2)君主親兄弟,誼兄弟者,封為親王,表系男性親屬,為蕃王;
3)君主親女兒,誼女兒者,封為公主(皇室格格),親兒子,誼兒子者,封為王子。立為世子或太子者,法律上稱為儲君。
4)皇室之冊立並不受到軍部或內閣限制。
第三節 皇位繼承者
第24條.儲君是未來皇位繼承人,在君主在位期間有以下的權力:
i)問政權:入職任何部門或以儲君身份對政務提出質詢;
ii)封駁權:但凡涉及皇室、王族宗親事務的政策,儲君有權對不滿意的決定駁回內閣重議;
iii)策封權:策封儲妃;
iv)酌情權:對刑案事務上可動用有關權力。
第25條.除非有詔令,儲君在君主未退位期間,不得代理君主職務。
第四節 皇室義務
第26條.皇室成員是為國家象徵,必須履行國家的公務,包括進行宣傳本國,親善的活動。
第27條.皇室成員的行為受到國家的法律規管,即使犯事仍要循法律途徑處理。
第28條.皇室成員擁有宗教,言論,旅遊,寫作自由,但不得將政治和宗教相合(不得政教合一)。
第五節 先朝皇室成員權利和義務
第29條.君主退位之後,皇后可成為太后,後妃及郡王則可離國或領任政府其他職務。至於王子,蕃王,賜封為親王,格格者維持不變。
第30條.任何先朝皇家人員必須服從新任君主及先皇詔書的安排。有違反者,則會按罪懲治。
內閣禮務署
延興戊子元年十月初五 第一次修訂
保永己丑元年九月廿九日 第二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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