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推動國政院發展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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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inghey
時間:
2009-12-15 18:51
標題:
《推動國政院發展進程》
致各位閣員:
自趙飛龍案後,揭示了我朝的漏洞。為了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迎希建議提早推動國政院組織的計劃。初步設計,迎希認為不能夠馬上就組織一個全面的國政院,因為國家人口不多,加上大家對國會權力機關的認知並不完整,因此,我在此提議,先建立一個由七人組成的「前設委員會」,名為「國政院籌備委員會」。有關計劃的詳細情況,現列明如下:
一. 國政院籌備委員會的權責
國政院籌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乃是第一屆國政院成立的前設委員會,對於國政院的組織法、國政院的行政架構、國家法律的草擬及國會權力機關與國民關係的教育宣傳等進行研究及提交草案工作。委員會的組織,會先由我閣推動。而委員會內部的運作,則歸委員會的委員負責。初步構思委員會成立後會運作半年至八個月,需要時可再延長。至於國政院的設立期,最長不可以超越2010年底。
委員會只屬於國政院組織立法的機關,其工作性質與國政院是有別,不能夠干預現有內閣的運作,以確保現有的行政工作暢順。即委員會委員有發言之權利,但沒有對政事的否決權。故此,委員會的議事程序及規則均不可以與內閣權力抵觸。
二. 人事組織
委員會委員人數為七人,一位官守,六位非官守。所謂之非官守乃是非現有的內閣閣員,包括首相。七人小組可以選出一位主席,領導委員會的工作,但官守委員不得擔任主席之職。主席僅代表委員會,向司憲院及內閣就國政院發展進程進言建議,又可對法務工作進一步闡釋。
三. 委員會與正式國政院的分別
委員會只屬於咨詢形式的機構,本身不納入本國政府的行政部門,因此不可以運用臨時憲法中國政院權力機關的條文執行國政院成立後的工作,即就刑律範疇的立法工作,委員會僅可草擬,但不能頒佈成法例,除非得到內閣共識下賦予「臨時」執行。
四. 委員會與國政院的銜接問題
七位委員,除官守委員外,其他委員在委員會解散後會成為當然國政議員,遵守國政院的規則執行國會工作。
五. 對大眾的責任
由於現時我朝對國會這樣的機構並不大熟悉,但作為君憲體制的國家,有責任制衡各政治權力,因此國會權力機關就是國民利益代表的主要部門,故委員會有責任對國民宣傳相關的政策與情況。盡可能提高委員會的透明度,以示國民對自身權益的了解。
各位閣員,是次工作,不止是迎希一個構想,大家可就有關的提議發表自己的意見,不論好壞,全部都會參考,謝。
作者:
yinghey
時間:
2009-12-21 18:58
補充有關計劃的運作理念:
迎希不欲由內閣全盤決定及擬定刑法的核心內容,因為內閣實在對法務概念太差,根本負擔不起有關的草創工作。因此,迎希設立「國政院籌備委員會」,要求委員會代內閣執行草擬法例的工作。我要重申,為了不影響現時我閣根據臨時憲法賦予的權力執行行政工作,委員會將不能代理國政院對國家政策作任何的決定,只能擔當咨詢顧問的角色,直至《國政院架構和組織法》由委員會草擬完成,獲內閣通過後,由國會履行相關的職務。
至於委員會草擬的法例,並不能夠直接頒佈的,應由內閣同意後才成為我朝臨時法例。因為我朝現行的臨時憲法,並沒有賦權我閣就修例、訂例有實際的權力,在國政院成立以前,都只許以「臨時」的名義執行及保障所有法例的有效性。
國政院籌備委員會的人選,迎希大約有預算,閣員如在12月25日之前,對迎希提出的文件沒有其他意見的話,迎希會直接將此文件當成對外咨詢文件,同時,將草擬邀請信,邀請適當人士加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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