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制誥(臨時憲法第二章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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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inghey
時間:
2009-11-15 12:39
標題:
制誥(臨時憲法第二章之修訂)
黃名帝國
內閣制誥
敢言善論,理想無限
檔案編號:WMCG/2009/053
根據《黃名帝國臨時憲法》第十章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現修訂相關憲法的第二章全部條文。
原文:第七條 所有本國國民,都能享有本國的福利及法律的保障,一律平等。
第八條 黃名國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之自由,但要在非傾倒本國皇室政權的大前題下方能生效。
第九條 本國國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可侵犯。政府不能在無理下禁錮、非法逮捕、拘留或施行酷刑,剝奪國民生命等行為。
第十條 黃名國民享有創作,選擇職業,離國及婚姻自由。
第十一條 除非剝奪政治權利,否則本國及非本國國民均享有參政及訴訟的自由。
第十二條 本國或屬下論壇裡享有一切基本權利及自由,但不得抵觸現實主權國家之法律,如有抵觸者,受到當地執法部門之起訴,本國會依照當地司法程序,與相關人員合作和處理,被起訴者之行為及言論,一律與本國立場及責任無關。
第十三條 人民擁有檢舉不法官員之權利。
現修訂為:第七條 本國國民,都能享有本國提供之公共服務、福利及法律的保障,一律平等。
第八條 本國國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之權利。
第九條 國民享有基本人權保障之權利,國民之自由乃不可侵犯。行政當局不能在無理下禁錮、非法逮捕、拘留、訊問或施行酷刑,剝奪國民生命等行為。
第十條 本國國民享有創作,選擇職業,離國及婚姻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本國國民享有成為公共服務人員、請願、訴願、訴訟和參政之權利,除非遭剝奪公權懲處。
第十二條 本國國民有避免於黃名帝國論壇及屬下各地方論壇中發表違反現實主權國家法律的言論之義務。
第十三條 本國國民於黃名帝國論壇及屬下各地方論壇所發表之行為及言論,一律與本國官方立場及責任無關。
第十四條 本國國民所享有之國民權利,與現實主權國家之法律牴觸者、或涉嫌違反主權國家之法律,經當地法定執法部門起訴和要求,本國將依照當地司法程序與當局合作,提供所要求之一切資料作調查用。
第十五條 本國國民行使憲定國民權利除維護本國皇室政權、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不得以法令限制之。
第十六條 國民尊重他人基本國民權利之義務,一概有恪守憲法與法律暨本國行政法令之絕對責任。
第三章起之條文號碼,會繼新的第十五條後順序重新排列。
即時生效,以茲告示。
首相
敬親王
李迎希 代行
保永己丑元年九月廿九日
歡迎光臨 黃名帝國 (http://localhost/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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